□周学泽
这个“五一”假期,本是上班族在家休息或外出旅行的日子,不过却有上市公司董事长强制要求员工“五一“假期加班,并表示“不服的,马上炒掉。”
据媒体报道,上述强制要求员工加班的是A股上市公司中青宝的董事长李瑞杰。5月1日,中青宝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关于近期公司高管内部群发表不当言论的致歉》。
中青宝表示,目前,我司内部正在全力克服疫情影响,加快研发进度,狠抓经营业绩,力争实现既定经营目标。在此过程中,我们亦会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规则关于五一假期休假及加班制度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劳动者拥有法律所赋予的不可剥夺的休息权。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对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更有较细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但加班在符合法定情况下也不是不可以。《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这说明,通过协商,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安排加班的。但如果企业以不加班为由辞退劳动者的,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在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企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4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加班期间,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因此,对特殊情况下的加班,我国有比较完善的法定规则和程序,企业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规则安排就可以了。
我们回头看中青宝,一方面没有以法定程序和职工协商,一方面以简单粗暴的话语“命令式”要求职工加班,甚至出现“不服的,马上炒掉”这样的威胁性话语,即使前期业绩不佳,但也没有达到“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因此,中青宝董事长的做法,显然是违法行为。
我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完善的,但落实劳动权益都离不开一个个具体的单位。就企业来讲,就是必须依法处理资方和劳动者、管理者和职工的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强调加班要协商,加班要支付比平常高的报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法律是根本,但具体到企业,企业负责人个人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十分重要。从目前暴出来的截图来看,中青董事长的态度盛气凌人,言语粗话连篇,连“自己买块豆腐撞死吧”这样的话都出来了,“不服的,马上炒掉”,这是典型的资方傲慢,也是董事长个人道德和修养的欠缺。
对劳动和劳动者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任何人不能逾越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中青宝后来发布致歉称,“董事长本人已经深刻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作了自我反省”,但如果此事不是被公众所知,迫于舆论压力,这位董事长飞扬跋扈的言行,道歉就是未知数。
劳动权益的保障,需要监督力量。对中青宝暴露出来的问题,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不能等闲视之,要防止“泡沫在上面,深流在下面”的可能,对这样的企业要提高监督检查力度,以防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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